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58號
TCDV,112,除,258,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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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斯凱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夫曼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益宗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劉張順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111年12月5日 85,554元 Y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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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宗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斯凱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