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鄭毓琴即陳美華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2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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