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57號
TCDV,112,重訴,357,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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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 告 吳惠貞


被 告 吳白素卿
吳孟娟
吳美玲

吳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予原告指定送達 代收人之住所,並經其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答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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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