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37號
TCDV,112,重訴,337,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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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原 告 朱銘發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陳珈容律師
鄭思婕律師
被 告 黃玉燕
朱國勝
朱國華
朱君平
朱玥驊即朱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2年7月5日星期三(含當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3273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 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 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 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 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 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 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臺中市○○區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惟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資料(如鑑 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而依前揭說明,土地公告 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土地稅之基準,與市價恆有落差,未 必與實際交易價額相當,另斟酌地政機關目前就不動產交易 價格所採實價登錄制度,鄰近條件相近之不動產於一定期間 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更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格,故尚有 調查之必要。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服務網、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系統網站之查詢結 果,與系爭土地坐落同地段、公告土地現值亦同為新臺幣( 下同)3萬4900元,且非「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



關係間之交易」者,於原告民國112年4月6日起訴前近1年之 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如附表所示共13筆,平均交易價 格約為每坪18萬8692元,換算後約為每平方公尺5萬7079元 (每坪=3.3058平方公尺,計算式:188692元÷3.3058≒5707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可為本件原告起訴時系爭土 地交易價額之參考。又系爭土地面積為1078平方公尺(本院 卷第79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 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38萬2791元(計 算式:1078平方公尺×57079元×應有部分1/4≒0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4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 費9萬4159元(本院卷第125頁收據),尚需補繳5萬32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 年7月5日星期三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附表:
編號 參考土地之地號(臺中市南屯區鎮南段) 11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 交易日期(民國) 每坪單價(新臺幣) 1 785 3萬4900元 111.12.20 19萬8000元 2 700-1 3萬4900元 111.12.19 19萬7000元 3 586-9 3萬4900元 111.10.31 21萬2000元 4 516-8 3萬4900元 111.10.29 21萬元 5 554 3萬4900元 111.10.03 20萬7000元 6 840 3萬4900元 111.09.15 18萬元 7 659 3萬4900元 111.09.02 20萬元 8 887 3萬4900元 111.08.18 19萬8000元 9 210-1 3萬4900元 111.08.04 7萬元 10 525-4 3萬4900元 111.07.27 21萬2000元 11 209-4 3萬4900元 111.07.13 17萬9000元 12 823-1 3萬4900元 111.06.24 20萬元 13 790 3萬4900元 111.05.18 19萬元 合計 245萬3000元 平均交易價額 18萬8692元 (註1) 註1:245萬3000元÷13≒18萬86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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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