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73號
TCDV,112,訴,973,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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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 告 盒子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銓

訴訟代理人 陳東群
被 告 林御仁
上列原告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
601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附
民字第155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9,065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1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9,0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擔任原告公司之負責人,於擔任公司 負責人期間,個人單獨及全權處理公司所有金流及業務往來 ,並持有、使用原告公司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下稱系爭 帳戶)及存於該帳戶內屬於原告之營運款項。詎被告竟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陸續自系爭帳戶中提領現 金或轉帳共計新台幣(下同)649,065元(含手續費)挪作 私用,致生損害於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49,06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陳明引用本件刑事訴訟之全部卷證 資料為其舉證方法,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01 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然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 件原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利用其持有、使 用系爭帳戶之機會,將系爭帳戶內之金額提領或轉帳入己, 致原告受有649,065元之財產損害,顯係故意以不法手段侵 害原告之財產利益,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 負賠償責任。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649,065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為催告後,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查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9月26日送達被告(見本院附民 卷第3頁上方被告簽收日期)。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649,065元,及自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至被告固未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然本院在衡平原則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諭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 假執行。
陸、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而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 裁判費;本件審理過程中兩造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無庸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領款或轉出時間 金額(含手續費) 1 110年12月23日14時1分許 轉出80,030元 2 110年12月23日14時3分許 轉出50,030元 3 110年12月24日5時23分許 提領20,005元 4 110年12月24日5時39分許 提領20,005元 5 110年12月24日23時11分許 轉出2,015元 6 110年12月25日5時44分許 領款20,005元 7 110年12月25日20時37分許 領款20,005元 8 110年12月26日7時5分許 領款20,005元 9 110年12月28日11時24分許 轉出20,015元 10 110年12月28日11時25分許 領款20,005元 11 110年12月29日17時9分許 領款20,005元 12 110年12月30日14時52分許 領款20,005元 13 110年12月31日1時2分許 領款20,005元 14 110年12月31日20時48分許 領款20,005元 15 111年1月1日21時12分許 領款20,005元 16 111年1月1日21時13分許 領款20,005元 17 111年1月1日21時14分許 領款20,005元 18 111年1月2日7時13分許 領款20,005元 19 111年1月2日16時49分許 領款20,005元 20 111年1月2日16時49分許 領款20,005元 21 111年1月2日16時50分許 領款20,005元 22 111年1月3日9時32分許 轉出8,000元 23 111年1月3日21時44分許 轉出3,015元 24 111年1月3日23時23分許 轉出1,315元 25 111年1月4日9時49分許 領款20,005元 26 111年1月4日22時57分許 領款20,005元 27 111年1月5日16時46分許 領款20,005元 28 111年1月7日19時3分許 領款20,005元 29 111年1月8日19時38分許 領款20,005元 30 111年1月9日21時25分許 領款20,005元 31 111年1月9日21時27分許 領款20,005元 32 111年1月19日14時10分許 提領2,005元 33 111年1月21日14時34分許 轉出715元 34 111年2月11日17時36分許 轉出1,805元 共計649,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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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