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6號
上 訴 人 張秀雲
被上訴人 朱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1900元,有臺
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按,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