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2號
原 告 謝晏糴即謝碧鑾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被 告 品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
被 告 陳品丞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陳報被告郭育甫地址為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本院卷第9頁起訴狀),經查該址並非被告戶籍址,故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能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50分至10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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