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劉麗娟
劉育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許水彬
黃列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主張系爭798地號遭占
用8.83平方公尺,系爭871地號遭占用54平方公尺(本院卷第14
頁),經本院核定798地號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3505元
、871地號每平方公尺2萬7771元,訴訟標的價額共179萬5483元
,裁判費為1萬8820元(本院卷第66~67頁裁定),業經原告繳納
,然實測後確認系爭798土地涉訟面積為9.76平方公尺,價額32
萬7009元(9.76×3萬3535=32萬7009),871土地(2.89+75.12平
方公尺)價額216萬6416元(78.01×2萬7771=216萬6416),合計
249萬3425元,應徵裁判費2萬5453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萬8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文到
三日內補費6633元,逾期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費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