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葉杰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477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19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688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324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原告貸款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共 計新臺幣(下同)80萬元,利息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 月變動)加碼年利率(詳如附表所示)浮動計息,並約定自 實際借款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採年金法計算每月平均攤付 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依該筆借款原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 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且如未依約 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 有依貸款契約書第5條約定將上開借款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 。詎被告自111年11月14日、111年11月30日、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6日起,即未依約還如附表所示之本付息,依約 其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原告如附 表所示款項,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至4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 書、撥款資訊、帳務查詢資料、還款交易明細等在卷可佐( 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卷第761至頁),核與其上開 主張相符。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如主文第一至四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五、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 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期間 約定利率 1 30萬元 28萬9,477元 自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650%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2 30萬元 21萬9,190元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9.650%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3 10萬元 8萬0,688元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650% 自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4 10萬元 8萬6,324元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0.450% 自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