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劉春梅等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貳拾伍萬參仟貳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附表:
㈠請求拆除農作物返還土地部分:
260元/平方公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12
年1月公告現值)×482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
,253,200元
㈡至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即訴之聲明第2項
、第3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