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24號
TCDV,112,補,824,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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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陳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葆綾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647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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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