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76號
TCDV,112,補,1376,202306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捷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57萬91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2
萬27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1/1頁


參考資料
捷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