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詹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昱仁即乙生生工程行、邱薇如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正起訴狀之欠缺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