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11號
TCDV,112,補,1311,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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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風秋霞峻大工程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晟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6萬3,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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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