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07號
TCDV,112,補,1307,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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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廖政棋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彭子娟核發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2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9,70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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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