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01號
TCDV,112,補,1301,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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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陳慧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第一廣場第三B分區管理委員會、李明鏗
、周正輝、盧玉珠許允正林宗德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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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