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91號
TCDV,112,補,1291,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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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盈家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歪菓任咖啡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6萬7,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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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家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