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王子敬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黃哲政、李全瓶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122,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9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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