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澤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舜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19,242,457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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