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聯席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43號
TCDV,112,補,1243,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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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黃紫玲
被 告 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錫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聯席會
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次按,確認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或撤銷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
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8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
聲明求為確認被告民國112年5月管理委員會會議暨新舊委員聯席
會議所為第六案決議無效,自屬財產權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
有不能核定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1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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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