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增值稅退稅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40號
TCDV,112,補,1240,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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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紀長興紀榮男紀榮義紀榮昌、紀
懿珊、紀懿珍紀懿玲紀懿庭、紀家慶、紀生吉、紀生發、紀
瑞源、紀懋烈、紀武男紀明興紀榮嘉紀佑坤紀志旺、紀
瑞東、紀義明紀文騫紀文濱紀瑞木、紀榮忠、紀榮謙、紀
文雄紀正雄、紀榮銀、紀萬居紀永峰紀淵清、紀銀鎮、紀
泳瑍、紀忞蕙紀培增紀玲如紀雅文紀宗成紀宗和、紀
鎬銘、紀鎬雄紀仁成紀仁松紀仁生紀梅雀紀金章、紀
俊達、紀俊源紀春安紀曾隆紀宗曜紀宗澤紀凱文、紀
筱玟、紀玉田紀昆淵紀詠泉間返還土地增值稅退稅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275,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64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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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