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鍾青山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