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08號
TCDV,112,補,1208,202306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陳峻山
洪孟雅

林陳美玉

陳秀玉
陳水玉
陳燕玉

陳高山
陳威良

陳玲玉
陳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陳賴淑媛
陳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
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
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
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先位聲
明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與訴外人蘇芳慧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書)所行使之優先購買權,及兩造間就系爭
買賣契約書約定標的之買賣關係均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
共同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經核原告所為先、備位聲明之
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買
賣契約書約定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高於備位
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971萬6,66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附表
原告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陳峻山 110萬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洪孟雅 36萬6,667元 陳素芬 55萬元 陳玲玉 110萬元 林陳美玉 110萬元 陳秀玉 110萬元 陳水玉 110萬元 陳燕玉 110萬元 陳高山 110萬元 陳威良 110萬元 合計 971萬6,667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