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82號
TCDV,112,補,1182,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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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玉山地政士事務所即許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祐仁(日本譯名: 佐井祐仁)、蔡蕙芬 (日本譯
名: 渡邊薰)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38,63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9,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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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