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黃麟凱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尤晨帆核發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2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