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66號
TCDV,112,補,1166,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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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陳湘妍陳卉潁

被 告 王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萬4,080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其中第一項聲請,係請求確認附表之本票 ,被告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第二項聲明,被告不得持 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053號裁定聲請對原告財產強制執行 及參與分配。前開二項聲明請求,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 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即新臺幣(下同)2,410萬元。
三、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萬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09年5月31日 410萬元 未記載 0000000 2 109年5月31日 500萬元 未記載 0000000 3 109年5月31日 500萬元 未記載 0000000 4 109年5月31日 500萬元 未記載 0000000 5 109年5月31日 500萬元 未記載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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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