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宗貴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林興旺
曹國明
黃寶綿
于蕭霞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46,064元【計算式:43,400×(
78.66+35.1+35.7+17.5)=7,246,0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
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