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47號
TCDV,112,補,1147,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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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永奇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2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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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