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07號
TCDV,112,補,1107,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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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江福順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張添秀
鄧輝銓
鄧創
鍾衛

鍾俊修
鍾畯閎
鄧琇月
劉秀枝
卓鳳
卓慧如
慧珠
卓宏俊
江鴻霆
江鴻志
江鴻邑
汶靜
江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分割兩
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系爭土地起訴時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原告權利範圍定之,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571元(計算式:臺中市
○○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5㎡×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2,
200元/㎡×原告應有部分16分之7+土地面積65㎡×民國112年1月公告
土地現值32,200元/㎡×原告應有部分60分之1=915,688元+34883元
,元以下4捨5入);至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分別請求兩造除被
張添秀以外,應就陳泉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16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及原告應按鑑價報告所示補
償被告張添秀等17人。此等部分自經濟上觀之,與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之目的同一,爰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50,5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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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