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2年度,7號
TCDV,112,破,7,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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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孫裕耀(原名:孫沼棚)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
聲請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此為法定必
備之程式。經查,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陳報構
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0,247元(計算式
:債權2,440,247元+利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股數按票面金額換算
所得金額15,000,000元+守泰有限公司出資額3,000,000元=20,44
0,24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
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3,00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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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守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