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12年度,190號
TCDV,112,消債補,190,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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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琳婷
代 理 人 洪政國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
附表: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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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