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聲字,112年度,10號
TCDV,112,消債全聲,10,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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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曾美珍



代 理 人 李佳珣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蔡昆仁
王天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鄭國宏

莊靜宜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所為之本院112年度消債全字第13號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2年7月3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全 字第13號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 ,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 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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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