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2年度,39號
TCDV,112,消債全,39,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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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貴

代 理 人 廖本揚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1年度消債補字第550號
),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 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 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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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