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78號
TCDV,112,家繼訴,78,202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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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原 告 黃明益
被 告 黃明田
黃明義
黃明裕

黃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分割遺產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書狀 亦未敘明本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30日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業於112年6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之 住居所址,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然原告逾越上開 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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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