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44號
TCDV,112,家繼簡,44,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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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4號
原 告 林萬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郎林秋香間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有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條文。
三、請製作欲請求返還之遺產明細
四、請應依所提出之遺產明細自行計算價額,並按原告應繼分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可獲利益之價額後,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 第41條繳納裁判費。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另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 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末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 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以確定法 院審判範圍,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 之依據及範圍,此為訴訟之基礎事項,倘有欠缺,將不能特 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 原則上不得附以條件;給付之訴,原告之聲明必須為特定給 付,例如請求命被告給付之標的、金額、範圍或行為之態樣 等,均須特定、明確,倘原告訴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自屬 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即應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就本件訴之聲明記載:「一、請被告說明林黃申 娣所留下金額、及沒有經過所有繼承人同意佔用林黃申娣所 留下伍拾萬元買下私人股票。二、被告請返還遺產林黃申娣 所有繼承人」等語,其固已表明請求被告應予說明及返還遺



產,惟原告就上開給付之訴之聲明並非明確,應再確認訴之 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究竟為何?又原告亦未具體表明本 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且未提出所主張返還之具體遺產 項目、價額暨相關資料證明及與被告人數相同份數之繕本, 則本院尚難以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可獲得之利益為何,亦 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等,是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爰定期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並依法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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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