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趙允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愉物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2月2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愉物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仍有清 理事務尚待釐清,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 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 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年1 2月25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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