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849號
TCDV,112,司聲,849,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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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相 對 人 寅藏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穎

相 對 人 鄭如芬


謝官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5,45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 ,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即被告連帶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卷宗審查無誤 。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業已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454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連 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454元,並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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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寅藏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