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806號
TCDV,112,司聲,806,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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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李孟真


相 對 人 簡先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72,33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 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 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1998號(下稱第一審)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全案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核無誤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向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 技師公會所繳初勘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部分,經本 院以「因原告請求取消囑託鑑定」,函知社團法人臺中市土 木技師公會撤回鑑定(參第一審卷,111年4月28日中院平民 穆110訴1998字第1110030078號函及聲請人陳報五狀),是 此初勘費因聲請人撤回鑑定,而未實施後續鑑定,其所繳之 初勘費自應由其負擔,其餘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 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於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參第一審卷,頁47,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法院囑託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 255,000元 參第一審卷,頁181、185、195,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11年5月20日通知繳納初勘費函、111年6月27日通知繳納鑑定費函、111年8月18日檢送鑑定報告書函。 合 計 272,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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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