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姜曰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被繼承人姜端林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遺產稅繳稅
或免稅清單。
二、被繼承人姜端林近二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