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4811號
TCDV,112,司票,4811,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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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811號
聲 請 人 張秀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TRINH THANH VINH 鄭成榮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
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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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