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811號聲 請 人 張秀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TRINH THANH VINH 鄭成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相對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 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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