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535號
聲 請 人 陳麗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士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本票總額不符。
㈡確認票據號碼TH531403、TH531407之本票金額記載是否有
誤?與本票票面金額所載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
㈢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