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502號聲 請 人 何佳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進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繳新臺幣2,000元,須補繳新臺 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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