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301號
聲 請 人 陳昭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啓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二張本票利息均自「發票日」起算之記載是否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二張本票均載有到期日,利息
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