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4198號
TCDV,112,司票,4198,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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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198號
聲 請 人 林啟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永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相對人張永祥完整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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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