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114號
聲 請 人 陳宥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銘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林銘〝州〞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並提出相對人(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