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070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易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相對人林易賢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㈢提出相對人林易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