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85號
TCDV,112,司拍,85,2023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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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施志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11年6月20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 ⑵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債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負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債務,包括本 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款、債權人就本約定 事項下所擔保債務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 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11年8月8日。⑵民國111年10 月11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時加懲罰性之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白健明,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白健明於民國110年8月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7,9 00,000元。詎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1月起借款本金及利息亦 全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款契約書及本票、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建功 1208 75.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8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 造 層 數:2層 一層:47.28 二層:47.28 合計:94.56 全部 臺中市○○區○○○街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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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