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87號
TCDV,112,司拍,187,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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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俊

相 對 人 游慧娟

債 務 人 游謝秀女

游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游俊佶、債務人游謝秀女游俊 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6年10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10月1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 卡契約、保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游俊佶、游謝秀女游俊雄 ,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游俊佶、游謝秀女游俊雄於106年10月23日向聲 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121年10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 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3月23日即未繳 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422,403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雖債務人游謝秀女游俊 雄已於108年10月28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持有部分因買賣移 轉登記與相對人游慧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貸款總約定 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潭子區 新潭 308 97.05 相對人游俊佶持有3分之1 相對人游慧娟持有3分之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三層 一層:61.43 二層:60.28 三層:60.28 合計:196.00 相對人游俊佶持有3分之1 相對人游慧娟持有3分之2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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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