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84號
TCDV,112,司拍,18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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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意雯

債 務 人 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星月大地休閒
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7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    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7月1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



    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意雯、星月大地休閒業有限 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26 日邀同債務人洪意雯、第三人林麗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款⑴11,000,000元⑵5,0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皆為民國115年7月26日,均應按月 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皆自 民國112年2月26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 欠本金⑴8,756,521元⑵3,299,92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 約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相對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惟債務人、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外埔區 永豐段 74 6,056.6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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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