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49號
TCDV,112,司拍,149,202306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俊龍
相 對 人 何易玹

債 務 人 李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7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 、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7月2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 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 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忠信,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李忠信於民國105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660,000 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5年7月27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 人自民國111年9月2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欠本金合計2,291,1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附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 款契約、請求金額附表、相對人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 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 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 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梧棲區 信義 90-13 85.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 造 層 數:2層 一層:41.40 二層:55.80 騎樓:14.40 合計:111.60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

1/1頁


參考資料